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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運城光大會計師事務所支部委員會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一步明確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促進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央《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精神,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一系列決策和部署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黨風廉正建設的部署、要求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情況;
(二)黨員、干部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正教育情況;
(三)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正建設規章制度和組織實施情況;
(四)黨風廉正建設列入領導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責任分解及監督檢查情況;
(五)領導干部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情況;
(七)支持執紀執法部門履行職責,以及案件查處情況;
(八)執行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情況。
第四條 主持召開民主生活會,聽取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民主評議與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報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向支部成員通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罰、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或者阻撓、對抗監督檢查,對辦案人、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 凡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評先選優晉級,不得提拔重用。